承诺“环保”却甲醛超标 家具商被判3倍赔偿
消费者认为定制家具甲醛超标,商家承诺使用环保材料是欺诈,商家却推脱是消费者家中其他装修材料甲醛超标所致。日前,沈阳维亚斯橱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亚斯橱柜公司)因与消费者罗先生发生消费纠纷被告上法庭,该案经辽宁沈阳市两级法院审理,维亚斯橱柜公司最终被判按商品价款3倍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1万元鉴定费。
多个家具被鉴定甲醛超标
2016年7月10日,罗先生和妻子在维亚斯橱柜公司购买家具时表示,称因长期居住要保证家人的身体健康,需要使用E0级的板材。在得到该公司使用环保材料的答复后,罗先生定制了包括橱柜、榻榻米、书柜、电视背景墙柜、浴室柜、鱼缸柜等在内的一套家具,交付了3万元的全部家具款。
此后,维亚斯橱柜公司为罗先生交付并安装了全部家具。但入住后,罗先生的孩子连续两天发生呕吐,其认为是家具甲醛超标惹的祸,但维亚斯橱柜公司方面对此并不认同。
罗先生和妻子认为定制的家具产品不符合标准,损害了家人身体健康,影响了居住,房屋还要为此重新装修,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维亚斯橱柜公司给其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按照商品价款3倍赔偿9万元,赔偿租房费用2.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罗先生向法院提出对在维亚斯橱柜公司处购买的家具进行甲醛、TVOC是否超标的鉴定申请。
2017年10月26日,沈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发出司法鉴定书:经按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检验,电视组合柜、鱼缸柜、橱柜、冰箱上柜、主卧阳台柜、榻榻米的甲醛释放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按GB/T15102-2006《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标准检出电视组合柜、鱼缸柜、冰箱上柜、主卧阳台柜的吸水厚度膨胀率不符合标准要求。
3倍赔偿诉求获法院支持
沈河区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维亚斯橱柜公司出售的涉案商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载明维亚斯橱柜公司向罗先生夫妻出售的家具甲醛释放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质量有问题产品。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维亚斯橱柜公司赔偿罗某夫妻9万元并给付1万元鉴定费。因该案是产品质量纠纷,法院未支持罗先生夫妻主张的租房费用。
维亚斯橱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亚斯橱柜公司称,罗先生家里的其他装修材料,如地板、壁纸都是价格低廉的产品,都含有甲醛,对其公司的产品造成了污染,不能把责任都推到维亚斯橱柜公司一方。维亚斯橱柜公司属于代理商,从厂家拿货,厂家提供了质检合格报告,所以其公司才敢承诺是环保产品,没有欺诈行为。
今年4月13日,沈阳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庭审将涉案家具甲醛是否超标以及维亚斯橱柜公司是否具有欺诈行为列为争议焦点,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5月28日,沈阳市中院终审驳回了维亚斯橱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商家未提供证据证明甲醛达标
沈阳市中院民一庭法官刘小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欺诈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涉案家具的原材料(柜门、柜体所需板材)是维亚斯橱柜公司从厂商进货,再由其委托其他厂家进行切割、剪裁、封边、烤漆等加工,之后由维亚斯橱柜公司安排人员上门拼装。维亚斯橱柜公司提供了两份检测合格报告,均是针对柜门及柜体的原材料,与涉案家具所用板材并非是同一批次。
维亚斯橱柜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原材料板材进一步加工过程中对甲醛释放量是否达标进行了相应的监控,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的成品甲醛释放量达标。维亚斯橱柜公司主张其出售的家具甲醛释放量超标是由于罗家其他装修材料甲醛超标所致,同样未提供证据证明。
刘小丹称,产品的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有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责任,采取措施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销售者应尽的义务。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本案所涉成品经依法鉴定甲醛释放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维亚斯橱柜公司对其疏于履行监控义务及查验义务的行为应为明知,在不能确保成品合格的情况下仍向消费者作出环保许诺,即构成消费欺诈。
沈阳市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任玲及法官刘小丹提醒企业经营者,家具质量是否达标与百姓身体健康紧密相连,销售者更应对所销售产品质量予以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监督管控等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销售者应视为警钟,对其他销售商也应引以为戒。
本网站仅为行业交流分享平台,转载请尊重原作者权益,如需转载请注明中华整木网(www.cnzhengm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