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需细看合同避陷阱

10-13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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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真正可以休息的地方,每个人都希望有一个舒适的居室,有一个温暖的家。家庭装修关系居住安全和舒适度,也直接影响居住质量,而装修耗时久、程序多,容易出现装修纠纷。时值装修旺季,如何预防、化解装修纠纷顺利完成装修工程,就成为人们关心的热度话题。就此,房山法院为大家总结出了装修易出现的一些纠纷。

案例一

未经验收即入住

  业主主张装修质量问题未获支持

2014年4月,杜某(甲方)与北京某装修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乙方包工、包部分料。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双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甲方不得入住,如果甲方擅自入住视为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装修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室内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

施工完毕后,双方未竣工验收,也没有进行最后的结算。杜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入住房屋并对外出租。

2017年3月,杜某向法院起诉称北京某装修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装修材料,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楼梯踏步和地砖铺设不平整,门口和墙面的封堵上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厨房和卫生间渗漏严重。要求北京某装修公司支付工程赔偿款12万元和修复费5万元。

北京某装修公司称,杜某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房屋应视为验收合格,不再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在诉讼中,经鉴定涉诉房屋装修质量部分的修复费用为107698元,因渗水造成的修复费用为3450元。

法院认为,杜某在装修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房屋,对装修工程出现的质量瑕疵应自行承担修复责任。杜某因自身原因导致质量鉴定的时间超过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2年的保修期,所以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该部分修复费用不能得到支持。但渗水问题发生在防渗漏工程保修期内,北京某装修公司应承担保修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装修公司赔偿杜某修复费用3450元。

法官释法

装修合同是重要的证据

纵观家庭装修的法律纠纷,装修质量问题是最常见的。造成装修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施工质量不合格、材质不合格。《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上述案例中,杜某未验收即入住房屋,合同已明确约定此情况下视为验收合格,杜某主张装修公司装修用料不符合约定和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就难以得到支持。而且杜某的室内装修工程也超过了2年的保修期,所以只能由其自行承担室内装修的修复费用。

装修合同是重要的证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关乎维权的结果。装修中出现纠纷,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则应收集相关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案例二

包工包料工程装修公司主张增项

法院判决给付工程款

2017年10月10日,北京某建筑装修公司与郭某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郭某将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房屋一套装修工程发包给北京某建筑装修公司,合同价款为675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郭某给付了5万元工程款。2017年12月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郭某入住房屋。

北京某建筑装修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口头协商增加部分装修项目,包括酒柜、鞋柜、抽屉、地砖美缝、电箱移位等。增项工程款共计15470元。除已给付的5万元工程款外,郭某尚欠32970元工程款未给付。郭某认为,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已付清而且也不存在增项的问题。在具体施工中,具体如何操作是由装修公司全权负责的。即使有超出合同的项目按照包工包料的约定也不算增项,应为赠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过协商变更了一些施工条款,但这都应该在包工包料的范畴内,不应再另行给付工程款。

在诉讼过程中,北京某建筑装修公司就增项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增项价值为12300元。北京某建筑装修公司支付了4500元评估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点为施工过程中新增项目及其价值。合同虽约定装修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但在合同附件预算明细中已列明施工项目。包工包料应仅限于合同已列明的项目。在施工中,双方经过协商确实存在新增项目。郭某应就增项另行给付工程款,具体数额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的结论确定。郭某称已付清工程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确定郭某尚欠北京某建筑装修公司装修款29800元。评估费由郭某负担。

法官释法

做好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家庭装修中,承包方式分为包工包料、包工包部分料和包工不包料。在三种承包方式中,都可能产生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的情形。即使双方约定的是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由于增减项是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并不包含在已定的施工合同中,所以增减项的价值都需要另行计算。实践中,施工方和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就工程量增减不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比较常见,尤其施工方是个体施工队。如果双方对增减项未签订书面协议或者保存微信、短信等证据,当事人后续举证会比较困难。一般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并确定增减项的价值。当事人需要支付一定的鉴定费用,诉讼周期也因此延长,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因此,施工过程中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项目时,双方一定要协商,做好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或者保存好双方在协商施工过程中的微信记录等,增强自我维权意识。

案例三

装修工程延期

法院判决给付违约金

2015年4月25日,董某(甲方)与北京某装修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工程造价为61500元。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的2%。的违约金。工程完工后,原、被告没有办理验收手续,也没有签署保修单。

2016年4月,原告起诉称装修公司在竣工后无故拖延五日才搬走,而且将钥匙交给邻居家,没有与原告办理验收。餐桌等都是残次品,推拉柜尺寸不符,地板起鼓等。因无订单发票,所有的维修都无法正常进行。要求被告交付所有装修材料发票和订单票据;赔偿家具及木地板损失26497元;赔偿延误工期的违约金615元及租房损失1000元。北京某装修公司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协商好了,把原告家装修好,房屋供被告当作样板间使用,使用期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2日验收交接完成,原告已经入住一段时间,因此不存在拖延完工的事情。地板起鼓是因为受潮而不是质量问题,不应支付客厅地板维修产生的所有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于2016年3月6日交付钥匙,所以此日应为竣工之日。被告虽主张于2016年3月1日竣工,但房屋还没有清扫完毕不能视为工程已竣工。被告应给付原告迟延五日的违约金。原告主张因被告延期交房造成租房损失,但没有提交租房合同和给付租金的票据,该主张不予支持。经现场勘验和评估机构鉴定,家具和地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装修公司应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数额参照评估报告结果及原告实际损失酌情确定为17300元。根据交易习惯以及便于原告后期维修,被告应给付原告购买主材及家具的发票和票据。

法官释法

索要发票或收据利于维权

出现工期延误,首先要查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并确定责任方。实践中,家庭装修工程延期的主要原因有装修方案调整;未准时验收或者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进行返工;装修公司工序、组织、时间安排不合理;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未有效配合等。

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则按照合同执行。若合同中没有明确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业主确系因工程延期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损失赔偿。但就损失数额需提供完整的证据予以证明。若施工过程中可预见装修延期,而合同里没有延期违约条款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将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条款加进去。另外,业主在家庭装修的过程中,凡是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购买的材料都要索要发票或者收据,并注明款项用途和所销售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以免在后期维权中,因证据不足遭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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