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木维权|买95万原木家具竟是人造木!
重庆一对夫妻花 95 万元订高档家具,不料在安装过程中发现有大问题,经检测,他们订的天然红橡木门变人工橡木门。法院判令店家赔偿 285 万元。
网购收货时发现是“三无”产品,你会咋办?购买的商品被掺假,你可知道如何维权?到商场购买了过期食品,你是否会去计较……
昨日,市一中法院在“3·15”到来之际,发布了该院审理的网络消费类、大额消费类、接受服务类,以及日用百货消费类的典型纠纷案例,希望消费者和商家都能吸取经验教训,保护好自己。
案例一:大额消费类!
天然红橡木门 变成人工橡木门
法院:店家赔偿285万元
2015年2月到6月期间,为装修房屋,张平夫妇在一家居商场的门店,订下价值95万元的高档家具,明确门木料为天然红橡木。店家表示,材质绝对正品。
家具安装中,张平夫妇却发现,定制产品出现起层、翘壳、色差过大等问题。经检测,木门材料并非与当初签订的合同一致,实为人工合成橡木。
张平夫妇认为店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一气之下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商家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70万元,并赔偿285万元。
该案经市一中法院二审后认为,店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诈,对张平夫妇的请求予以支持,遂判令店家退还张平夫妇货款70万元,并赔偿285万元。
法官提示:
1.在交易过程中,注意审查销售者的销售和经营资格,向销售者详细了解产品情况,在签订合同时注意阅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条款;
2.注意保留商家对产品的宣传介绍、收/送货凭单、定/销货单、支付货款凭证、转账明细单、产品说明书等证据;
3.对于销售者的口头承诺和宣传,应要求其提供与承诺和宣传内容相符的宣传资料,或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内容予以固定;
4.在支付货款后,应要求销售者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加盖销售者印章;
5.当消费者希望通过鉴定评估机构对产品进行鉴定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并且在该机构的鉴定评估范围内委托鉴定。
案例二:网络消费类
网店售“三无”产品 男子退货索赔
法院:退一赔三
去年2月,市民华斌在网上购买了七台无线电收发信机。货到后,他发现商品为“三无”产品。华斌随后将该销售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该公司退回尚未拆开的两台无线电收发信机货款496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共计148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斌从该公司网店购买了商品并完成货款的支付,该公司也完成了产品的交付,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公司方在提供产品时,未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中文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标识和说明,且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销售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故其所销售产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三无”产品,其行为构成欺诈。
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华斌的诉求,判令公司方退还华斌购买的两台无线电收发信机的货款4960元,并赔偿14880元。
法官提示:
1.在购买前,仔细阅读产品介绍、买家须知、退换货流程等内容,向商家详细了解产品情况;
2.在快递公司人员面前当场开箱验货后签收,如发现产品有破损,及时拍照取证并可拒收快递;
3.在收到产品后发现与商家描述不符,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后,及时以截屏等方式固定产品介绍页面,在与商家交涉时用电商自带交流工具并保存聊天记录;
4.在购买多个同类同批次产品时,当消费者发现其中一个产品外包装、产品标识或是质量不合格时,不需再拆封其他产品,以保留作为证据;
5.当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不成,希望以诉讼解决纷争时,可及时与电商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资料,以备诉讼需要。
案例三:百货消费类
香肠保质期已过 还上架销售
法院:退货,超市赔偿1000元
2015年12月3日,朱明在渝北区一家超市以9.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包香肠。该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当年的8月4日,保质期为120天。
朱明没想到,他购买该产品时,该产品已经过期。为此,他将超市告上法院,除要求退回货款9.5元外,赔偿1000元。
经市一中法院二审后认为:根据产品外包装的标注,涉案产品属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超市作为销售者,未尽其负有日常检查的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为此,法院支持了朱明的诉讼,判令超市退还朱明货款9.5元,并赔偿1000元。
法官提示:
1.注意保留购物小票、产品包装等证据,购买产品前后注意检查包装标识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如发现购买产品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可凭购物小票等证据维权;
2.消费者对产品性质不了解的情况下,可详细询问销售人员,并根据产品标识查阅相关产品标准规范等;
3.因诉讼周期较长,因此对涉及金额较小的产品维权,可直接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与商家进行协商,尽快解决纠纷。
案例四:接受服务类
去温泉消费 木桶洗浴摔伤索赔
法院:顾客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担责70%
去年2月中旬,周林到了我市一家公司经营的温泉消费。当她在进入木桶洗浴时,摔倒受伤。经鉴定,周林构成十级伤残。
周林认为,摔倒的原因是木桶浴房内光线昏暗,桶里面盛满水,桶内有台阶,因没有安全提示,导致其未能注意木桶内的台阶情况而踩滑摔伤。
事后,她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市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周林亦有过错。
最后,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遂判决公司方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周林自行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
法官提示:
1.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监护人尽到对被监护人及其财产的监督、保护责任等;
2.在消费时保留服务合同、门票发票、消费小票等,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视情况及时就医或报警,保留病历、医疗费用凭据、报警回执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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