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1800万元红木家具引官司
花费1800万元,找“大师”量身定做了一批木雕红木家具。而如今,双方不得不走上法庭,为家具“合格与否”打官司。
2011年,戴先生与婺源县华龙木雕有限公司(下称“华龙木雕”)签订了《明清仿古家具合同》,明确红木家具材质为“顶级印度小叶紫檀”和“顶级老挝大红酸枝”,每件产品均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俞有桂(“徽州三雕”代表性传承人)亲自制作并刻有俞有桂印章。
据戴先生介绍,2013年4月,当他们对该批家具验收时,发现该批家具桌、椅、凳、沙发、床等部位均存在大小不等的补料现象,遂将华龙木雕及俞有桂告上法院。历时两年,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检验该批家具,结果显示家具85%“不合格”。
定制1800万元木雕红木家具
12月9日9时许,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这起合同纠纷案在此开庭。
由于此案原告是香港一家上市公司董事戴先生,被告之一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徽州三雕”代表性传承人、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俞有桂,而备受外界关注。
引发纠纷的是2011年的一份《明清仿古家具合同》。
据戴先生介绍,红木家具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名贵材质,还包含精湛的雕刻技艺,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徽州三雕”历史悠久,具有不朽的文化艺术价值。所谓“徽州三雕”,是指具有徽派风格的砖雕、石雕、木雕三种地方传统雕刻工艺,以江西婺源县和安徽歙县、黟县最为典型。2006年5月20日,“徽州三雕”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11年7月,戴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徽州三雕”代表性传承人、婺源县华龙木雕有限公司(下称华龙木雕)董事长俞有桂。同年7月26日,戴先生以其三个儿子的名义,与华龙木雕公司签订了《明清仿古家具合同》,约定定做一批红木家具,包括桌、椅、凳、沙发、床、花架茶几等等,合计一批14组共32件家具,打算将这批家具赠送给三个儿子。
“当时,我就给他打了1080万元。”戴先生说,为了表示诚意,他支付了家具总价60%的货款,目的是希望俞有桂亲手制作这批家具。
在上述《明清仿古家具合同》中,新法制报记者注意到这样的约定:“红木家具材质要求使用"顶级印度小叶紫檀"和"顶级老挝大红酸枝",货款总计1800万元,华龙木雕公司生产出的每件产品由俞有桂亲自制作并刻有俞有桂印章,并附有收藏证书。”
家具所用材质引发争议
2013年4月,该批家具完工出厂。
据戴先生介绍,当时,他们对该批家具验收时仔细查看,认为家具所用材质并非全是“顶级印度小叶紫檀”和“顶级老挝大红酸枝”,违背了合同约定。同时,家具中桌、椅、凳、沙发、床等部位均存在大小不等的补料现象。而且,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制作家具过程的DVD记录以及收藏证书,更没有刻上“俞有桂”印章。
事后,由于当事双方沟通分歧较大,发生了纠纷。
而受访时,俞有桂向新法制报记者表示,在制作家具过程中,戴先生曾委派两人全程监督制作,自己和所属团队是依据戴先生的意愿设计加工的,不存在偷工减料。“他叫我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俞有桂强调,自己所买的材料货真价实,1800万的货款有1700万花在了原材料上,货款中仅100万元是雕刻的手工费用。而且,拿“小叶紫檀”作为原材料,适当的补料也是不可避免的。
俞有桂称,由于家具制作长达两年,他不可能长期录制作家具过程的DVD记录,更不可能在32件家具上依次刻上“俞有桂”印章。关于这一点,戴先生提出了异议:“既然合同有明确约定,就应按照合同办事!”
法院委托检验有价值1541万元家具“不合格”
鉴于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2014年9月,戴先生将华龙木雕及俞有桂起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委托法院检验家具是否合格。
今年4月份,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福建省木雕古典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中心参考红木家具国家标准《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010-2011)、轻工业行业标准《深色名贵硬木家具》(QB/T 2385-2008)对该批家具进行了检验。
结果显示,该批总价为1800万元的家具中,有价值1541万元的家具不合格。“远远超过了之前的估算,且大部分是"包覆"家具。”原告代理人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候约定的是“顶级印度紫檀”和“顶级老挝大红酸枝”材质的红木家具,而被告生产的大部分是“包覆家具”,也就是俗称的“贴皮”家具,两者之间的生产成本和实际价值差距巨大。
检验结果出来后,今年12月9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个被告退还货款1541万元,连带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463296.48元(暂计算到2016年9月1日止,最终利息损失数额按上述利率计算到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款项日止)。
庭审
争议1:谁该为“不合格”家具担责?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自始至终,家具材料都是由被告购买,被告利用自身的行业优势以及包覆(贴皮)家具产品的隐蔽性,提供与原告定做要求不同的家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依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被告代理人则辩称,在整个家具制作过程中,原告已派人指导和监督,被告一直是按照原告的指示进行加工制作,在质量方面没有任何违约事实。
被告方还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实际上,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定作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
俞有桂反复强调,尽管合同是由被告包工包料,但该批家具系定制而非购买成品,并不适合参考红木家具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被告是按原告的要求完成定做任务,无需承担质量责任。
争议2;俞有桂是否是共同承揽人?
在原告代理人看来,原告愿意支付1800万元,是为了购买“顶级印度小叶紫檀”和“顶级老挝大红酸枝”材质的红木家具,以及俞有桂“徽州三雕”代表性传承人、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的木雕技艺。
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华龙木雕)生产出的每件产品由俞有桂亲自制作并刻有“俞有桂印章”,俞有桂是合同指定的义务人;且合同也约定预付款的收款人也是俞有桂,俞有桂个人也是合同的直接受益人。由此可见,俞有桂是该批家具的共同承揽人。
被告代理人则称,被告俞有桂是以婺源县华龙木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订的《明清仿古家具生产合同书》,并不是共同承揽人。
因为《明清仿古家具合同》甲方处有婺源县华龙木雕有限公司的盖章,也有俞有桂的个人签字,区分俞有桂的签字仅仅是代表公司还是个人行为,只需要看俞有桂个人是否享有和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均是公司。因此,法定代表人个人不需要承担合同义务。
争议3;是否可以主张解除部分合同?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主张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不能请求退货。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只有依法宣告合同无效、解除或撤销合同,方可请求退还货款,否则于法无据。
原告代理人则辩称,《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补充说,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原被告于2011年7月26日签订的《明清仿古家具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家具总价为1800万元,其中有1541万元家具检验不合格,该部分不合格家具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退货,而对检验合格的家具,原告还是予以认可,并不要求退货。
也就是说,被告的违约行为并非导致所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是一种瑕疵履行行为,被告对其瑕疵履行部分承担违约责任,并不需要整个合同予以解除。
记者了解到,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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