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创原西南区域高管:收取好处费1451万,判刑六年六个月

根据案号(2025)渝01刑终75号显示:
丁某,男,汉族,大学文化,融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原常务副总。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3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看守所。
刘某,女,汉族,大学文化,融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原销管部负责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3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2024)渝0112刑初1378号刑事判决。
原判认定,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丁某、刘某分别任融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某公司)营销中心副总、营销中心销管部负责人,二人利用担任融某公司高管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涛(另案处理)管理的上某公司、魔某公司、涓某公司获得融某公司公司房产包销业务及包销业务支付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取张某涛的好处费。其中,丁某作为营销中心副总,负责融某公司营销业务,与张某涛口头约定,帮助张某涛承接融某公司房地产包销业务,按照张某涛承接融某公司的包销业务利润百分比收取好处费。刘某作为营销中心销管部负责人系丁某的下属,经手项目的审批,帮助张某涛价款支付结算,并在丁某的指挥下与张某涛等人进行对账,计算利润分成。二人共计收取张某涛好处费1451万元,其中,丁某在其家中等地共计收取张某涛给与的现金共计1000万元,丁某让袁某代为收取张某涛转账好处费234万元,丁某让刘某代为收取张某涛给与的好处费200万元。张某涛在2021年年底以请丁某、刘某等人去旅游为名给刘某转账17万元。
被告人袁某在明知丁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好处费的情况下,仍帮丁某代收取张某涛234万元好处费用于购买融某中心4套房产,并以自己的名义帮丁某代持该房产,收取房租。
2023年3月23日,被告人丁某、刘某、袁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案发后,丁某退还赃款1000万元,刘某退还赃款217万元,袁某退出违法所得50万元。公安机关查封袁某帮助丁某代持的两江新区融某金某大道XXXX号X幢X-X、X-X、X-X、X-X的房产共计4套。
另查明,2024年11月,丁某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线索,2025年2月24日,黄某等人容留、介绍卖淫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1、丁某、原审被告人刘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在共同犯罪中,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刘某从轻处罚。
4、丁某、刘某、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5、丁某检举他人的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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