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实木家具与实木家具一样吗?

11-18 15:24

导读:现如今随着人们对环保意识的增强,对身体健康的重视程度速度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甲醛含量较低的实木家具,这就给了很多商家可乘之机,在签订合同时通过混淆概念等方式,让消费者难以辨别,下述案例中,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现如今随着人们对环保意识的增强,对身体健康的重视程度速度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甲醛含量较低的实木家,这就给了很多商家可乘之机,在签订合同时通过混淆概念等方式,让消费者难以辨别,下述案例中,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基本案情:
原告王先生于2019年5月在被告处购买了一套家具,包括沙发、茶几、地柜、餐椅、酒柜等家具,家具款项共815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某销售公司将家具送至王先生家中,王先生发现所购家具存在质量问题且非纯实木家具,背板、侧板部分为三合板、五合板,认为被告某销售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遂与被告协商退货。被告某销售公司认为原告王先生在家居销售合同复印件上已经签字确认,就证明原告在本店看到的家居样品和送到客户家的家具是同样的产品,不存在欺诈顾客的行为,不予退款。故王先生将被告某销售公司起诉至于洪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家具款81500元。
法院审判:
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关于涉案家具的材质,被告某销售公司在备注处注明“榉木”、“黄杨木”、“进口黄杨木”、“西南桦木”等字样,原告理解为家具全部材质均应为全实木家具,而被告则认为提供给王先生的家具符合上述合同中的约定材质即为实木家具。
于洪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判决被告某销售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货款81500元,原告王先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某销售公司返还涉案全部家具。
案件焦点:
1、被告某销售公司向原告销售家具是否构成欺诈?
合同中备注处的内容不足以判断哪一方的理解才是双方约定的本意,家居附有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写明“产品的结构为实木家具”,与《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载明的“实木家具为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表面没有覆面处理的家具”的定义相符,在无其他相关佐证的情况下,原告仅以其收到的涉案家具并非其理解中的全部材料均为木材材质为由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不足,故法院认为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能够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本案中,合同标注的内容使原告对涉案家具的材质产生重大误解,认为涉案家具的全部材质均为备注处标注的木材材质,从而做出购买涉案家具的决定,故原告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法官有话说:
“实木家具”与“全实木家具”系不同的概念,上述各类家具的含义与普通大众对家具种类的理解是存在很大差别。消费者在购买家具时,如果没有仔细了解,极其容易被商家误导。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不明,导致后期消费者维权困难。本案中,实木家具不“实”的情况,值得广大消费者借鉴,吸取教训,学会自我保护,规避消费中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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