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家具导购合同有猫腻 消费者可维权
花上万元买了套实木家具,购买时商家承诺,该家具为“100%欧洲进口楸木”制造,可搬回家发现除框架和部分面板等为楸木外,其他部分则使用了松木等廉价木材。回去找商家,商家却表示家具中用到的楸木木材的确为“100%欧洲进口”,至于“整体使用楸木”,他们从未承诺过。
家具商家玩弄文字游戏 消费者正当维权
促销买下高档家具
2011年1月,市民小沈来到市内某家居商城,为自己的新房挑选家具。商城里的家具琳琅满目风格各异,几圈转下来,小沈都有点“审美疲劳”了。
忽然,他注意到了一套欧美风格的实木卧房家具,那种华丽又低调的风格立即令他眼前一亮。“我们的家具是100%欧洲进口楸木制作,大气上档次,最适合您这样追求品质的年轻人。”见小沈喜欢,导购小姐忙不迭迎了上来,“您一定知道,楸木是一种昂贵的木材,还具有一定收藏价值。平时我们是不优惠的。今天商场搞活动,全套买下来只需4万元!机不可失哦!”
家具导购小姐充满诱惑力的宣传让小沈心动不已:市场上的楸木家具价格不菲,而眼前这套100%的楸木卧房系列只卖4万元,果真家具导购所说,那可真是捡了大便宜了。“这家具真的是欧洲进口楸木的吗?”小沈按捺住心中的喜悦,向导购小心求证。“我想把家具的材质写在购买合同里,你觉得怎么样?”“没问题,我们是国内著名品牌,品质信誉都是有保证的。”家具导购信誓旦旦地说。于是,征得导购的同意后,小沈在合同下方用笔写上了“100%欧洲进口楸木”字样,然后开心地把家具买回了家。
店家宣传藏猫腻
搬进了充满欧美格调的新家,小沈心里甭提多美了,隔三岔五就叫朋友来家“温锅”。大伙也对小沈家别具特色的装修和华丽精致的家具赞不绝口。小沈高兴地向朋友介绍:“我这套卧房家具全部采用欧洲进口楸木,价格还不贵,真是买着了。”“哎,不对吧?我看这床板像是松木的呢!”朋友中有人提出了质疑。“恩,这柜子后背板也不像。兄弟,咱不是叫人忽悠了吧?”
朋友这番话让小沈有点蒙。经大家仔细辨别,果然发现了不少破绽。小沈购买的这套包括双人床、沙发、衣柜、吧台等家具的欧美风格卧房系列,除了框架和部分面板之外,其他部分如床板、衣柜背板等,均使用的是松木、榉木等廉价木材。只是由于太隐蔽,不仔细观察还真不容易发现。
“花了4万多元,就买了个楸木架子?这也太坑人了!”乔迁的喜悦一下子被冲得无影无踪。当小沈拿着发票找到商家时,商家一句话更是让他从头凉到了脚:“我们从没承诺过整件家具全部使用楸木,‘100%欧洲进口’只是针对在框架和面板中使用了的楸木主材来说的。我们没说错,是您理解错了。”
换个说法就能逃避责任了?对于商家的说法,小沈无论如何也不能认同。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小沈将商家告上了法院,要求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双倍赔偿。
家具城内现场开庭
法院在接到这个案件时,感觉这个案件的警示意义远远大于判定胜负本身。“购买家具的过程中,商家利用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这一特点,大玩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等文字游戏,消费者容易陷入误区。”经多方协商,最后决定在小沈购买家具的商城内进行现场开庭。
在来往顾客的注目中,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聚集在“100%欧洲进口楸木家具”这一合同约定上。原告方小沈认为,从常人角度理解,“100%”一词修饰的是家具,意味着家具所有部分都应为楸木制作;而被告方商家认为,“100%”修饰的是楸木,指楸木确实是百分之百进口的,为此还出示了一份关税清单,证明制作此套家具的楸木部分,确实是由欧美进口的。
在双方进行辩论时,被告一方也承认,可能存在工作人员在推销过程中急于销售,含有夸大家具内部成分的话语。但其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检测标准,并不存在原告认为的以次充好的问题。
最终,经过法庭的调解,各执一词的原被告双方以和解告终。这套欧美风格家具仍归原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9000元作为赔偿。
在商家和消费者这一天然的不等式中,消费者始终处于获取信息的弱势一端。那么在交易过程中,如何对证据进行固定?消费者又凭哪些标准来判断优劣,保护自我呢?
“学会保留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是对自我合法权利维护的第一步。”休庭后,业主为现场的消费者支了两招:“消费者在购买前,要尽可能多的收集关于产品特性的说明文字,并仔细阅。同时还要提高对夸大宣传的辨别能力;购买时,对于不理解的术语或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一定要让商家标注在购买合同中,表达务求清晰明确;购买后,如发现可能存在不实或欺诈,可以家具行业的强制性规范为依据,参考相关法律,将前期收集的证据整理后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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